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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有没有“雅俗”要求
http://www.masterfy.com 2014-03-11 12:42 上海翻译公司
     人们对“雅”作为翻译标准争论颇多。一是怎样的译文才算“雅”,人们没有统一认识;二是原文不“雅”时,译文是否也要“雅”。文学作品翻译可以说有雅俗之分,科技翻译和法律翻译如何确定雅俗?
    刘重德教授曾建议将“雅”改为“切”(closeness),即由“信达切”取代“信达雅”。“切”指原文与译文在风格上的契合。风格因作者的不同而不同,海明威的语言风格显然不同于福克纳的语言风格。风格也会因文体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科技文体与法律文体的风格迥异。这就要求译者在翻译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尽可能地再现原文的文体风格。
    在法律翻译中,我们可以不讨论“雅”的问题,但我们不能不讨论法律文体的风格特征。俗话说:在什么山唱什么歌,见什么人说什么话。根据语言使用的场合的不同,可将语言分成不同的语域(Register)标签:庄重文体(frozen)、正式文体(formal)、非正式文体(informal),随意文体(casual)等。朋友或家庭成员之间用的是随意文体,教堂、婚礼仪式或法庭作证前进行宣誓时用的是庄重文体,新闻报刊或杂志上一般采用非正式文体,而法律文件一般采用正式文体。
    文学翻译的难处正在于要根据不同场合不同人物之间的对话不断变换语域标签,或利用语域错位来取得不同的语言效果(例如幽默等)。法律翻译则要求语域标签相对一致,即采用正式文体。法律语言一般要求正式、庄重、准确,因此法律语言中禁止使用方言;禁止使用缩略语;禁止使用不规范的拼写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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